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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撤县设区

来源:https://www.wlworld.com.cn 时间:2024-08-26 编辑:admin 手机版

十四五规划撤县设区

法律分析:中原城市群作为主体,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完善区域发展的体制机制,构建以主副引领、两圈带动、三区协同、多点支撑的高质量发展动力系统和空间格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十一章提出,要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同步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打造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第一节: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重点围绕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支撑,布局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集成互联、安全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增强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处理能力。加快5G网络的规模化部署,提高用户普及率至56%,推广千兆光纤网络的升级。前瞻性地布局6G网络技术储备。扩容骨干网互联节点,增设国际通信出入口,全面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的商用部署。实施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推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打造支持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物联接入能力。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强化算力的统筹和智能调度,建设若干国家枢纽节点和大数据中心集群,以及E级和10E级超级计算中心。积极稳妥地发展工业互联网和车联网。打造全球覆盖、高效运行的通信、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商业航天发射场。加快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加强泛在感知、终端联网、智能调度体系建设。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打通多元化投资渠道,构建新型基础设施标准体系。

第二节: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各种运输方式的一体化融合发展,提高网络效应和运营效率。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强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海沿边战略骨干通道的建设,有序推进能力紧张通道的升级扩容,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构建快速网,基本贯通“八纵八横”高速铁路,提升国家高速公路网络的质量,加快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和机场群。完善干线网,加快普速铁路建设和既有铁路的电气化改造,优化铁路客货布局,推进普通国省道的瓶颈路段的贯通升级,推动内河高等级航道的扩能升级,稳步建设支线机场、通用机场和货运机场,积极发展通用航空。加强邮政设施建设,实施快递“进村进厂出海”工程。推进城市群都市圈交通的一体化,加快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的建设,构建高速公路环线系统,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提高交通的通达深度,推动区域性铁路建设,加快沿边抵边公路建设,继续推进“四好农村路”的建设,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构建多层级、一体化的综合交通枢纽体系,优化枢纽场站的布局,促进集约综合开发,完善集疏运系统,发展旅客联程运输和货物多式联运,推广全程“一站式”、“一单制”服务。推进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的建设。深入推进铁路企业的改革,全面深化空管体制改革,推动公路收费制度和养护体制改革。

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同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智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同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城乡一体、突显特色、政府引领、市场运作、开放共享、惠民便民、创新驱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应用推广、智慧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构建统筹高效的组织体系和运行通畅的推进机制;组织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制定建设管理、推进保障的政策和措施,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共性基础网络、通用功能平台和大数据体系建设。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智慧城市发展投资融资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智慧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审核、监督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四)建立推进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五)制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企业的合作制度,为智慧城市提供智力支撑;

(六)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落实智慧城市推进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经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县(区)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前,应当报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第八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体现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新目标、新要求和建设重点,体现强化共用、整合通用、开放应用的建设理念,突出地方特色。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论证、座谈,征求有关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情况,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标准、新要求,以物联网开放体系架构、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城市运行指挥中心、网络空间安全体系为重点,构建泛在先进、安全可靠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推进城际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开放共享的智慧城市体系架构。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提升既有基础网络,完善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加速基础网络建设,提升网速,扩大覆盖,加速建设光网城市、无线城市,推进电子政务网与互联网、物联网之间多网融合,打造共性基础一张网,为城市服务治理精准感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惠民服务无处不在提供支撑。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共性平台,汇集各级各类信息、数据、应用,构建智慧城市通用功能平台;依托城市通用功能平台建立智慧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实现城市资源汇聚共享和协调联动。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以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叠加各部门、各行业信息资源,汇集物联网、互联网信息资源,建设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将各类信息数据总和、过滤、存储,依托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向社会开放。第十四条 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企业共建等方式,整合多种资源和汇聚多方资金,遵循城乡一体、集约统筹的原则,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避免重复建设、行业垄断和信息壁垒,高标准、高效率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共建、共用、共享。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构建安全可控的网络信息安全支撑体系、防护体系、管理体系和运营体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新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维护智慧城市网络信息多维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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