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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汉思家居有限公司怎么样?

来源:https://www.wlworld.com.cn 时间:2024-09-19 编辑:admin 手机版

惠州市汉思家居有限公司怎么样?

惠州市汉思家居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惠州市河南岸螺子湖南街公园1号物联网孵化基地4楼卡座Hec173。

惠州市汉思家居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1302MA4W7NBT1D,企业法人曾春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惠州市汉思家居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设计、销售:智能家具、金属制品、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及配电设备、门窗、办公用品、木地板、家居饰品、办公设备、厨房设备、家用电器、工艺品;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能源设备、水能设备、风能能源设备;光伏发电站项目开发、安装建设运营管理;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照明工程;家具设计、家具用品设计、工业设计;展览展示设计,平面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景观设计;品牌策划、设计及咨询;生产监理;太阳能光电产品的开发、销售、安装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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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贯彻国家、省、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高新区“二次创业,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优惠对象是在惠州仲恺高新区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并且纳税关系在仲恺高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LED、平板显示、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装备等产业。

第三条成立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和园区、各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惠州仲恺高新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统筹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综合性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政策涉及的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所有缴交市级规费,由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帮助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高新区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能免则免,不能免收的减半收取或按最低标准收取;高新区各类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本政策涉及的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由高新区统一调剂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优先协助新办企业办理用水、用电报装手续,水费、电费执行高新区最低价格标准,并优先保证企业用水、用电,如有报漏,及时抢修。新办企业的消防工程、环保审批等,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评估,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验收。

第六条高新区每年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扶持内容为第七至第十条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公共研发平台,分别给予l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引进国内外研发实验室落户仲恺高新区,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八条奖励对本政策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投资者、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有博士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高新区每年评选出10名个人和5个创新团队作为奖励对象,每人奖励5万元、每个团队奖励20万元。

第九条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项目到仲恺高新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高新区有招商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0.5--1亿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实际到位资金l-3亿美元的,一次性奖励l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组织和协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经费、政策等支持。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的企业,高新区分别按l:1、1:0.5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第三章LED产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属于GaN、AI新型衬底材料、芯片级系统集成、交流LED(AC-LED)芯片等新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l亿美元以上的,自该项目创税之日起,5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每年按20-4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优先支持功率型LED封装设备和材料、新型高效白光LED等封装投资项目,投资规模l亿美元以上的,自该项目创税之日起,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第一至二年按30%、第三至五年按l5%的比例由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重点发展室内照明光源、大功率LED路灯、汽车灯具、大尺寸LED液晶背光源、大规模模块和显示屏、彩屏幕墙、太阳能LED应用产品等中高档产品,对该领域的投资项目且创税l000万元以上的,自创税之日起,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第一年按20%、第二至三年按l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对一次性购置LED外延片生产用全新MOCVD设备(规格:蓝绿光MOCVD31片机及以上,红黄光MOCVD38

片机及以上)3台以上(含3台)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由高新区财政给予资金补贴。蓝绿光MOCVD补贴资金800万元/台,红黄光MOCVD补贴资金500万元/台。对实现MOCVD设备国产化的,补贴标准提高50%。

第十五条高新区市政公共照明建设和改造工程,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LED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高新区LED企业的产品。对高新区辖区内原有公共场所包括路灯、景观灯、学校和政府办公用灯等逐步换成LED灯具的,给予10-20%的由区财政资金补贴。

第四章平板显示产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大力扶持平板显示背光模组(背光源、冷阴极灯、导光板)、IC驱动电路、偏光片、IT0玻璃、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光刻胶及辅助化学品等研发生产项目,投资规模l亿美元以上的,自该项目创税之日起,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第一至二年按30%、第三年按l5%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重点引进国内外行业内前l0名的LCD驱动IC企业、LCD背光模组企业、LCD彩色滤光片企业和LCE、OLED面板企业。自企业投产后,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20-3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重点培育和扶持8.5代以上(包含8.5代)面板生产线,支持其增资扩产,形成规模效应。鼓励发展42英寸以上PDP显示屏、驱动电路及模块,实现PDP电视和OLED等新一代显示器件及模块的批量生产,促进液晶应用整机发展。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自该企业创税之日起,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l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重点支持TCL液晶产业园建设,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平板显示、数字电视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创税l000万元以上的园内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章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网络设备制造商,促进新一代移动通信上游产业发展。符合上述范畴的新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自该项目创税之日起,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第一至二年按20%、第三年按l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对属于移动运营、内容服务、系统集成、终端制造等领域新建项目投资额达到l亿美元以上的,自该项目创税之日起,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10%-3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G技术产品和应用纳入高新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依法实施财政性资金优先购买政策。

第二十三条重点发展手机产业,完善手机产业链。对集成电路设计、主板元器件、芯片、射频功率、手机方案设计等新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自该项目创税之日起,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10%-3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引进或培育主板级设计专业公司、嵌入式软件商、内容提供商等企业,企业投产后,年产值3亿元以上的,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20—3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章数字装备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属于各种液压件、密封件、气动元件、传感器、控制泵阀、精密大型专用轴承、模具等基础零部件领域的新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l亿美元以上的,自该项目创税之日起,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l0%-3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从2010年起,支持开发电子制造装备、数字视听制造装备、新能源制造装备、新材料制造装备、节能环保制造装备等领域中高档次产品。对该领域且投资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的,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10%-2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和配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等领域投资项目,对属于该领域且投资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自创税之日起,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10%-3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章优惠资金审核、来源和分担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涉及的由高新区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拨付和财政扶持资金的,由第三条成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资金扶持申报的流程和申报材料格式,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审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二次核准后,给予相应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第六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和第十四条MOCVD补贴资金,由高新区财政统筹解决,并争取市财政每年在高新区税收收益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补贴。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九条外,其他奖励或补贴优惠,按照项目或企业落户的园区、镇(街道),在项目或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税收收益中属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与落户的园区、镇(街道)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惠州仲恺高新区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并且纳税关系在仲恺高新区的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现代信息服务等产业的企业或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相应的优惠。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原来颁发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税费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政策将作出相应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由惠州仲恺高新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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