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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和互联网有什么区别

来源:https://www.wlworld.com.cn 时间:2024-07-0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物联网和互联网有什么区别

物联网和互联网的区别有:本质区别,数据区别,传输区别。

1、本质区别

物联⽹的本质是感知与服务。互联⽹的本质是基于⼿机和PC的线上信息和内容推送和共享。

2、数据区别

物联⽹的数据可交易,对于⼤数据和云计算的价值巨大。互联⽹信息会消失也会重造,对⼤数据和云计算价值有限。

3、传输区别

物联⽹通过现有的互联⽹、⼴电⽹络、通信⽹络等实现数据的传输与计算。互联⽹把所有的可上⽹的电脑和机器连接到同⼀个⽹络上去。

物联网应用场景:

1、智慧物流

当前主要应用于仓储、运输检测及快递终端三个方面,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对货物及运输车辆的检测,能够进一步提高物流运输效率,提升物流行业的智能化水平。

2、智能交通

通过物联网硬件设备配置智能公交车、共享单车、车联网、智能红绿灯、充电桩检测等,利用物联网技术将人、车、路密切结合起来,改善交通运输环境,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率。

3、智能安防

智能安防的核心在于智能安防系统,该系统主要通过视频拍照、红外扫描信息,对拍摄、扫描的图像、物体信息进行传输与储存,部分系统亦可对检测主体进行风险识别提示,从而大大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智能快递柜与PC服务器共同构建智能快递投递系统,是物联网技术在(  )的应用。

【答案】:C

本题考查物联网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

物联网技术在现代物流中的应用:

1)装配运输管理。在产品上使用以RFID电子标签为载体的电子产品代码,方便追踪回溯的产品。

2)仓储库存管理。基于物联网技术,嵌入数据库,形成智能仓库管理系统,采用处理产品标签上出入库的信息,对产品进行高效的拣选、分类、堆码和管理。

3)配送管理。在配送过程中,物联网的识别监控功能能为及时准确的进行快递配送提供极大的便利。例如,基于物联网技术建设的智能快递柜,与PC服务器共同构建智能快递投递系统,能够对物体进行识别、存储、监控和管理。

4)销售管理。物联网系统具有快速的信息传递能力,及时获取销货信息,汇总传递给上一级分销商或制造商,进行补货等操作。

5)数据管理。大数据结构下的物联网系统,储存收集数据,整合数据,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得到一些导向性的信息,帮助判断物流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未来改善的方向。

综合分析,本题选C。

三、怎么和快递签订协议

所谓的协议其实就是月结,你一个月寄了多少,然后倒月底快递员来收费,件多了优惠才多。其实优惠一般是快递员给你的,你可以和快递员沟通下,一般都会便宜,不过他主要也是看你的量的。

如果你寄贵重物品的话我建议用顺丰,但是顺丰优惠很少,唯一保证的就是东西第2天肯定回到。

还有就是申通也比较好,速度中等,价格差不多,也比较安全。

大多数人都用圆通,你跟他说说一般都会给你优惠,但是圆通很会丢小件的东西,我在他那里寄了10件不到,就丢过两个件。还好他赔偿系统还不多。

还有就是韵达,我有段时间长期在用,也没丢过件,而且快递员态度很好。价格的话也是要和快递员商量。

四、求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合同范文

请参考 仓储保管合同(2)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

2.品种规格: 。

3.数量: 。

4.质量: 。

5.货物包装: 。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 。

保管方: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 户:

存货方: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 户:

年 月 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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