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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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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消防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改善老城区、城中村等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五)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组织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性规划中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本省消防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足额拨付消防工作经费。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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