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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ABC三人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致决定由A执行合伙事物,职权范围

来源:https://www.wlworld.com.cn 时间:2024-07-0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案例分析:ABC三人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致决定由A执行合伙事物,职权范围

1、很难讲,因为A的行为已经超越其被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B、C对该合同追认该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2、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你的描述,该担保应该无效

二、4、2007年6月,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该企业由甲、

(1)该合伙企业组成人员不合法,工资不能充当普通合伙人。

(2)乙不能充当合伙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3)丁不符合入伙条件,入伙和退货都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区分有限还是无限合伙。

(4)不合法,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不合法,退货分为当然退货、协议退货等,甲的情况均不属于,不能被责令退伙。

三、国际商法案例的分析题 合伙企业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不能,属于竞业禁止、关联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除非第三人知悉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否则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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