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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六进"和"法律六进"什么区别

来源:https://www.wlworld.com.cn 时间:2024-08-3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法治六进"和"法律六进"什么区别

“法律六进”是中国特色的普法术语,指通过开展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是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06年提出并布置的为期五年的一项普法工作。

“法治六进”即:“法治进机关”、 “法治进乡村”、“法治进社区”、“法治进学校”、“法治进企业”、“法治进单位”。

二、广告上写质量第一违法吗

如果宣传产品质量第一,那么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可能是违法的。

如果宣传某企业经营理念或者质量方针是质量第一,那么是合法的。

三、中国最具权威的十大木桶品牌 是?

此排行榜是“福布斯”这几年通过多方面资料综合信息以及各大木制卫浴、洁具行业的的影响力所整理出来的,在卫浴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我们做出这份调查的目的是让广大消费者,更加了解木桶,理性选择。为广大消费者购买木桶提供一个具有价值的参考。

1、嘉熙木桶(发展受限转型中,有转型实木家居)

百山木桶(木桶行业成长最快品牌,湖南省著名商标)

山川木桶(转型中重点开发浴柜)

2、木之韵木桶(产品颜色加深,)

3、帝皇轩木桶(橡木桶较多)

(这两家做工差不多)

4、朴易木桶(主做橡木)

5、乾隆木桶,

6、柏川木桶,

7、康熙木桶,

(这三家来自成都,做工差不多,价格略有区别,款式上没什么创新)

8、天森木桶(做工款式良)

9、乐陶陶木桶

10、雅仕加木桶 (这两家广告宣传可以,做工一般)

木制卫浴行业,现在竞争激烈。四川有很多小做坊,做工粗糙,表面处理,都不达环保标准,价格低廉,质量服务没得保证。现做品牌,坚持走品牌线路的不多。

消费者要选择木桶,还是要选品牌,质量有保障,有好的售后服务。调查中,有很多客户购到小做坊的木制卫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确得不到售后服务,导致部分客户对木制卫浴有一些反感,甚至说起木制卫浴产品,就认为会很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如开裂,漏水等印象。其实做品牌的企业,质量服务上都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也不存在什么问题。

消费者应该相信品牌的力量。大家也应该选择品牌。

木制卫浴也应该,团结,成立协会,来维护行业的发展。

四、什么是五进七讲

“五进”即法律知识宣传进农户、进社区、进学校、进场所、进企业;“七讲”即讲防抢、讲防盗、讲防诈骗、讲交通安全、讲为打架算成本以及群众有事拨打110报警。

五、不进我们单位编制是什么意思

编制就是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的人员定额,超出定额就是没有编制,不进编制就是不是他们单位的正式员工,可以是合同工、临时工等。

六、公司这样开除员工需要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是后面那个不够成工伤,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扩展资料:

支付条件

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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